免费发布采购 发布产品

广东代表建议:食品添加剂应一律不准加

   日期:2016-05-25     来源:信息时报    浏览:2817    评论:0    
核心提示:昨天,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审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草案修改稿)》、《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等法律法规。

昨天,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审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草案修改稿)》、《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等法律法规。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主持会议。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少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聂式恢,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武,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以及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食品安全

代表建议:食品添加剂应一律不准加

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讨论审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省人大代表辛瀑认为食品添加剂监管力度依旧太弱。目前条例第三十条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力度不够,“现在法律规定是允许使用的,只是限制使用量,可其实检测含量是非常困难的。”而且,“食品安全条例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并不管,这就有很大的漏洞。”

辛瀑认为月饼等食品出口受限与添加剂的使用分不开,添加剂在阻碍食品发展,“到了和食品添加剂说‘NO’的时候,食品添加剂一律不准加”。辛瀑表示,现在很难立即完全把食品添加剂取消掉,所以“希望能在第三十条的最后加一句,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与条例同步颁发和公开,每年调整一次,要有递减性的调整”。

来自食品厂商内部员工的举报,举报人常常遭到打击报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副处长冯亮介绍,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十条第三款增加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用人单位不得作出限制举报的规定,以保护举报人,“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举报人”。

此外,在违法成本上,修改二稿也有所提高。增加规定,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主管部门管辖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和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针对未按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加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提高罚款下限,将“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调整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违法行为惩处,对未依照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

网络平台

监管目标:防出事,出事有人负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李如章介绍,此次《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草案)》修改稿强调对网络平台的监管,“首先是防出事,其次是万一出事,能找到谁来担责,网络平台要实行实名制。”

因此,草案第三十条改作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以及其他网络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法查处网络交易中的违法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接受身份核实,经实名登记、备案后从事经营”,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网络平台的经营者、认证机构等,要“对其用户或者其他终端使用者进行身份识别,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第八条明确规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不涉及行政许可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涉及多个部门且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诸如“青岛大虾”等事件中,涉事饭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证照问题,修改稿规定:市场主体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与许可事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予以查处;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