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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鸡“双反”始末 中美两国鸡肉大战

   日期:2013-08-27     来源: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     浏览:2728    评论:0    
核心提示: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2009年中国未向美国出口过禽肉。但这5年中,中国从美国进口的禽肉制品累计超过400万吨,占到中国禽肉进口总量的75%以上。仅2008年一年,我国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2009年中国未向美国出口过禽肉。但这5年中,中国从美国进口的禽肉制品累计超过400万吨,占到中国禽肉进口总量的75%以上。仅2008年一年,我国从全球进口了79万吨禽肉及制品,有58万吨来自美国。2009年1月至5月,中国从美国进口肉鸡产品24.46万吨,价值2.85亿美元。由于美国向中国出口的鸡肉产品价格十分低廉,尤其是家禽下水。这些产品轻易占据了中国市场。对于中国来说,不仅家禽养殖行业受到冲击,饲料、粮食等上游产业都受到冲击。

  2009年8月,中国商务部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中国畜牧业协会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2009年9月,中国商务部对美国产白羽肉鸡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双反”调查,这是中国对美发起的首例“双反”调查。

  2010年2月,中国商务部发布了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初裁公告,商务部初步裁定,在反倾销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0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需按43.1%-105.4%不等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2010年4月,中国商务部发布了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案初裁公告。自公告列明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反补贴案初裁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2010年8月、9月,中国商务部先后认定美国产白羽肉鸡存在补贴和倾销行为,令中国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故终裁对美国产白羽肉鸡征收4%至30.3%的反补贴税与50.3%至105.4%的反倾销税,期限均为5年。

  2011年9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对于中国征收美国肉鸡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行为,美国方面打算诉诸WTO。美国贸易办公室代表柯克同时称,中国一年前的课税之举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2013年8月,世贸组织的专家组裁定,中国的双反措施在倾销进口产品的成本分摊、产业损害的价格影响分析,以及调查程序的透明度等方面,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但专家组在国内产业认定、裁决公告的解释说明等问题上支持了中方做法。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表示,在本案中,中美双方均有部分主张获得专家组支持。对于专家组报告,中方将认真评估,并按争端解决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2013年10月1日前可提出上诉,在世界贸易组织裁定,中国对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反补贴关税违反世贸组织的规定之后,中国在60天之内可以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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