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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销售新规征求意见

   日期:2020-11-19     来源:中国食品行业网    浏览:278    评论:0    
核心提示:本报讯(记者 赵鹏)今后国内药品的网络销售行为将更加规范,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处方药也会更加安心,国内医药电商产业则迎来了新
本报讯(记者 赵鹏)今后国内药品的网络销售行为将更加规范,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处方药也会更加安心,国内医药电商产业则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记者昨天获悉,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只有具备资质的企业方可展示处方药信息。同时,疫苗等7类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随着医药电商产业突飞猛进的发展,出现了个别无资质主体违法售药、违规销售处方药、配送环节有隐患等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网络销售还存在着主体难查实、地域广泛不易确定等情况,也给有关部门带来了监管难的问题。
 
  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仅能销售其持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者,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对于各界格外关心的处方药问题,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表示,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向公众展示处方药销售信息。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销售信息。
 
  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时,也应当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
 
  同时,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
 
  向个人销售药品的,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其合理用药。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电子处方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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